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27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修改三稿)》(以下简称修改三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三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和省林业局,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三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7日晚,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8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关于删去对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管理要求的内容
修改三稿第二十八条对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的管理要求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规定是否合适,建议研究。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该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条款而作出的规定,鉴于国家正在对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的管理要求进行改革,因此,本条例以不作规定为宜。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删去该条。
另外,组成人员还提出增加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对有关禁止性规定增设法律责任等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正在修改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送审稿对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等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我省条例宜暂不作规定,待有关上位法制定、修改后,再及时予以修改完善。对有关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上位法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未设置法律责任,地方立法不宜增加行政处罚。因此,建议不增加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对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守护自然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经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十七次会议,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