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9年7月23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林业局局长 牛向阳

版次:03  2024年04月07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要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做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条例(草案)》与这一要求高度一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是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的需要。自然保护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目前,全省共有自然保护区110个,其中国家级8个、省级30个、市级5个、县级67个;保护区总面积4.77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42%,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全国为14.84%),建设和保护任务繁重。制定《条例(草案)》是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加快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的重要抓手。

三是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迫切需要。目前,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中审批不规范、管理机构不健全、日常监管不到位、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等问题时有发生,自然保护区保护形势严峻,亟需制定《条例(草案)》通过立法予以保护、规范。

二、制定过程

今年4月份,我局向省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配合省司法厅书面征求各市、部分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到安庆、池州、宣城、黄山等市和东至、祁门、南陵等县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村居委会及巡护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召开立法论证会和预审会,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省直部门无分歧意见。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47条。根据《立法法》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设计草案条款,确保“精准、管用”。

一是规定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绿色发展、合理利用、生态修复的原则,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二是明确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自然保护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主体责任。林业部门统一主管自然保护区,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工作。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各负其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国家林草局或省林业局主管,省级、市级由市林业局主管,县级由县林业局主管,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林业局主管,并设立管理机构。

三是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均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以及撤销,也要报省政府批准。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或调整功能区,由省林业局批准。

四是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因保护需要,可以征用、租赁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土地;禁止破坏、侵占、买卖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修筑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禁止修筑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设施。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物质,排放未达标物质。另外,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管理都作出了规定。

五是着力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明确了政府、林业部门及相关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各方职责,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要求及经费来源;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损害补偿机制,切实加强保护力度。

此外,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