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3年12月27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曹林生

版次:07  2024年01月23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文件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对我省涉及行政复议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进行了集中清理,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并经12月21日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改《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从法律上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据此,对《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一是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修改为“依法开展纠纷化解工作”;二是对第三十二条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作相应修改。

二、关于修改《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报复陷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据此,对《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法律责任规定作相应修改。

三、关于修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相关内容在《行政复议法》中已有具体规定,且该条援引的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已经废止,据此,将该条删去。

以上说明和《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