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1月17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潘成森

版次:08  2024年01月02日

(上接7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15日上午,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1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首接负责制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检举、控告或者报告等的工作机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改稿第七条第四款增加规定涉及未成年人检举、控告或者报告等的处理,实行首接负责制(表决稿第七条第四款)。

二、关于家庭保护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增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关禁止行为的内容;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增加严禁虐待、殴打未成年人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虐待、遗弃以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表决稿第十条第一款)。

三、关于学校保护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规范“双减”方面相关表述;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关注课后服务的安全问题;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注重防止发生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明确学校发现未成年人行为异常或者无故缺课时的报告责任。有的列席人员提出,要规定学校教职工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时,提供必要帮助。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改稿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学校应当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加强课后服务安全保障;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反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表决稿第十九条)。二是根据主任会议意见,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二款)。三是规定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并提供必要帮助;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报告(表决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四是规定学校发现未成年人行为异常或者无故缺课的,必要时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报告(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四、关于司法保护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做好司法保护和政府保护的衔接,对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有关部门在作出强制措施的同时,应当将未成年人的情况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书面通知后,要立即对未成年人进行安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在修改稿中增加相关规定(表决稿第五十二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还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调整。对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加强相关宣传、强化网络保护、禁止未成年人吸食有关药品等方面的意见,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建议不再作重复规定;对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法规实施及未成年人保护具体工作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本省实际,修订《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经过常委会第三次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