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7月25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民政厅副厅长 许静静

版次:08  2024年01月02日

(上接7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现行《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于1994年制定、2009年修订,为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解决本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固化有效经验,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省民政厅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民政厅书面征求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以及省直管县政府意见;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分别赴淮南、马鞍山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召开立法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2023年7月4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

三、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八章七十条,此次修订增加到十章八十二条,包括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特殊群体的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本次修订将原条例社会保护中有关政府保护的内容独立出来单独成章,同时新增“网络保护”一章,涉及实质性修改条文30条、删除32条、新增4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规定公共文化设施设置应当考虑未成年人需要,并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明确突发事件中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设定强制报告和从业查询制度。(第三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

(二)各方协同,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知情权和受教育权;规定家庭、学校、政府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建立防控欺凌和预防性侵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三)加强网络保护,净化网络空间。明确有关部门、学校、家庭、信息处理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等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具体责任;并对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直播打赏作出了规定。(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

(四)关心特殊群体,实施特别保护。专设一章保护特殊群体,设置监护缺失处置条款,明确长期监护的具体情形,同时分别针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设置了具体保护条款。(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七条)

(五)回应社会关注,体现安徽特色。对上位法未作具体规定,而社会比较关注的剧本娱乐、医疗美容、文身服务等方面设置了未成年人保护条款。对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以及医疗美容服务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此外,对剧本娱乐、医疗美容、文身等服务的经营者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八十条)

《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