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事关千千万万家庭幸福安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是平安建设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家庭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2005年12月,为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措施,新增了很多制度规定。《条例》的一些条款内容与修订后的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已经不能适应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为了回应社会关切和人大代表呼声,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对上位法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是省十四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开局之年的首个自主牵头立法项目。社会建设委员会高度重视这项立法,坚持法制统一、问题导向的起草思路,会同团省委赴贵州、天津等省市学习立法经验,在合肥、马鞍山、宣城等市开展立法调研,着力把握立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4月28日至5月28日,社会建设委员会通过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同步书面征求省直单位意见建议,并对征集的各方面意见建议认真梳理、研究、吸纳。6月28日,社会建设委员会会同团省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意见。7月3日至4日,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调研组赴芜湖市,采取召开立法座谈会和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未成年人代表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草案)》稿作进一步修改。7月13日,社会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7月1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决定,将《办法(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不设章节,共26条。其中,依据上位法规定,修改保留《条例》条款8条。《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细化责任。《办法(草案)》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政法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关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第三条至第八条)。
(二)关于一般预防。《办法(草案)》从加强教育、正面引导、提前干预、分级预防等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作了细化规定。明确监护人的配合义务(第九条),突出监护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责任(第十条),强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第十一条),细化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工作的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专门教育、专门学校建设的要求和相关保障作了补充规定(第十五条)。
(三)关于重新犯罪预防。《办法(草案)》对案件办理中、刑事执行时和刑事执行完毕后的重新犯罪预防工作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案件办理中的观护帮教、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矫正、返回社会后的同等权利等方面的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此外,《办法(草案)》还对社会力量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开展长三角区域协作、表彰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