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9月22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郭再忠

版次:06  2023年11月2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0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0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1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明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要求

修改稿第二十八条对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要求予以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要求作出规定,有利于降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对城市道路通行造成的影响,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发挥,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一款,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最大限度降低对城市道路通行的影响,作出规定。(表决稿第二十七条)

二、关于对未移交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档案设定法律责任

修改稿第二十一条对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档案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设违反该规定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未按规定移交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档案设定法律责任,有利于保障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的正常移交,充分发挥此类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表决稿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删去了部分重复有关上位法规定的条款,同时还作了部分文字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对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