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据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近日,党中央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了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分为总则,职位设置,职务、职级与级别,职务、职级任免与升降,管理与监督,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七条。
《规定》指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要求,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分类评价;(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规定》提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级以上机关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经批准,部分县(市、区、旗)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较多的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县级以上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设职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规定》明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设置领导职务、职级序列。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级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规定》提出,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厅局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县处级领导职务或者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互认转换。
《规定》强调,被认定为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本报据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近日,党中央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了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分为总则,职位设置,职务、职级与级别,职务、职级任免与升降,管理与监督,附则等六章共三十六条。
《规定》指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标准,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提高执法效能;(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规定》提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一般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市地级以下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根据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实际,省级、副省级城市机关也可以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
《规定》明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设置领导职务、职级序列。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级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规定》强调,被认定为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应当予以免职。
《规定》明确,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领导职务或者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