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地纠纷如何依“典”化解

■ 张兆利

版次:11  2023年08月28日

近年来,随着新型农业耕种方式的推广,农民生产生活中常见的树木遮挡、排水、无人机使用等邻地关系纠纷易发多发。关于农民们遇到的类似烦心事儿,在民法典里都能一一找到答案。

栽树挡光争肥,过错在先应移除

【案例】唐某与郝某系同组村民,两家自留地相邻。前些年,郝某在自家自留地边陆续栽植速生杨50余株。近年来这些树木的树荫在午后大幅遮挡唐家麦田的阳光,树龄较长的地下根系争肥严重。眼看着庄稼收成逐年递减,在多次协商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郝某移除树木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移走树木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00元。

【评析】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289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本案中,郝某所栽树木严重影响了邻田作物的正常采光和生长,存在过错。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原告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作出对方移除的判决。

改建沟渠影响排水,粮田减产应担责

【案例】某饲料加工厂坐落于农田之间,厂区周围是农民种植的花生等作物。为方便交通,该企业在与农户共用的排水沟上修建了一座涵洞桥。去年汛期,在连续强降雨的作用下,该桥洞埋设的涵管管径过细导致排水不畅形成农田内涝,导致3户农民承包经营的30.5亩花生受灾减产,经评估测算经济损失为3.8万元。综合各种因素造成损失的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被告企业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评析】民法典第290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29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本案中,受损农户承包地与企业均享有通过共用沟渠排水的权利,但应当以不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为原则。被告建桥时措施不当是造成农作物减产的原因之一,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生产用路方便你我,任性截断属违法

【案例】余某与闫某的水稻田毗邻,两家多年来共用一条供人畜通行的生产路。今年初,两家因取水灌溉等琐事发生争执,闫某遂将生产路路面挖断,导致余某无法正常通行。几经协商未果后余某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沟通协商,最后达成了恢复路面原状的调解协议。

【评析】邻地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民法典第2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行使该项权利时,相邻权利人应将其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因通行给相邻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消除妨碍或赔偿损失。

无人机操作不当,“误伤”邻田难免责

【案例】江某与季某的承包地相邻。今年初季某用植保无人机为自家小麦喷洒农药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药雾飘落到江某的大葱田里,造成近6亩大葱作物受损。事后二人就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江某诉至法院。

【评析】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本案被告在使用无人机作业时疏忽大意,其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控制好飞行高度和路线,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