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常委会领导下,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开展了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修订工作,现将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决定》于2010年10月颁布施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并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了习近平经济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是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奋力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科学指南。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在首次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上,对新时代人大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对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是新时代开展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根本遵循,必须要充分体现到常委会的《决定》中。
同时,从近年来省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实践看,特别是对照中央及省委有关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现行《决定》还存在监督内容不够全面、工作重点不够突出、程序规范不够细化、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等问题,有必要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借鉴沪苏浙等地修订经验,在认真梳理总结我省有效做法基础上,对《决定》进行修改完善,以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决定》的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把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人大经济工作监督全过程、各环节、各方面,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委有关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发展是第一要务,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对标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安排,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三地一区”,进一步明确监督重点,提高工作实效。
三是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据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注重与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法规相衔接,严格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把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监督工作法治化水平。
四是坚持守正创新,突出地方特色。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提炼省人大常委会及市县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找准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在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中的职能定位,确保《决定》符合中央精神,体现人民意愿,彰显安徽特色。
三、修订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决定》修订工作高度重视,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陶明伦、副主任何树山多次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明确要求;何树山副主任还亲自带队赴沪苏浙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
新一届人大财经委把协助常委会做好《决定》修订工作作为年度重要任务,3月份即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专班、专人负责、倒排时间、闭环运行,扎实推进。3月24日,召开对口联系单位联席会议,征求部分中央驻皖和省直有关单位对修订工作的意见建议。4月25日,召开全省人大财经预算工作座谈会,交流各市和直管县人大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经验做法,听取对修订工作的意见建议。6月2日,赴全国人大财经委,就《决定》修订情况进行衔接汇报。6月下旬,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印送省委深改委办公室、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部分中央驻皖和省直有关单位,以及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共收到70余条意见建议,分类逐条予以研究吸纳。7月3日,又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意见。期间,财经委广泛收集沪苏浙等兄弟省市的修订情况,多次赴部分市、县开展调查研究,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3次召开专题会讨论修改完善,按月向省委深改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7月17日,财经委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7月18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四、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33条,较原《决定》增加了17条,修订内容主要有六方面:
(一)明确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第二条)。
(二)调整经济工作监督的范围。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任务新要求,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借鉴沪苏浙等省市做法,《修订草案》对原《决定》规定的经济工作监督范围进行了整合拓展,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对重点经济工作、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地方金融工作等七个方面开展监督(第三条)。
(三)完善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初步审查及执行情况监督规定。一是细化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程序,明确初步审查的重点、省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查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等(第四条至第七条)。二是明确年度计划执行和季度经济运行监督的方式和重点(第八条至第十条)。三是明确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和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监督的程序、重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四是细化计划规划调整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可以对计划规划进行调整的三种情况,明确调整时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四)明确重点经济工作、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监督内容。一是明确监督重点经济工作主要包括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深化科技和产业创新、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经济安全等落实情况(第十九条)。二是界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报告的重大经济决策和重大经济事项(第二十条)。三是明确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的范围和监督方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四是规定对地方金融工作监督的重点与方式(第二十三条)。
(五)提升经济工作监督效能。一是提出省人大财经委应当建立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二是针对经济工作监督专业性强等特点,提出注重审计、财会、统计等监督成果的运用,并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相关智库作用(第二十五条)。三是提高经济工作监督的数字化水平,建立基础数据共享机制(第二十六条)。四是明确建立上下联动、横向贯通的经济工作监督协同机制(第二十七条)。五是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第二十八条)。
(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规定人大代表有序参与经济工作监督的方式和途径、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省人大代表通报、按季度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全省经济运行情况、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省人大代表等(第三十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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