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发生纠纷后不少当事人往往在实体权利上“寸土必争”,却因忽视程序诉权而走了弯路。程序诉权,就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既包括起诉、应诉权,又包括上诉、反诉、申诉权等,这些程序诉权同样对维权过程和结果具有重大影响。
忽视上诉,有理输了官司
【案例】杨女士因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求。接到判决书后,杨女士未把上诉放在心上。一个月后,她得知法律对女职工权益的特殊规定,官司打赢的希望很大,但此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杨女士追悔莫及。
【评析】这是一起因忽视上诉权而导致失去上诉机会的案例。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所谓上诉,是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递交上诉状。
正确申诉,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刘某与所在公司因为薪资、社保等事宜产生严重分歧,遂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权。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败诉,刘某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某及时聘请律师,以新证据为由向当地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再审事由成立,裁定提审该案并导入再审程序。最终,经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了相关补偿协议。
【评析】这是一起当事人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申诉权,通过及时申请再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即通常所说的申诉),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适格。二是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三是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四是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及时反诉,变被动为主动
【案例】个体从业者周某与物流配送公司签订了一份白酒运输合同,周某支付运费;配送公司负责运输途中货物损坏、丢失的费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运输途中路面颠簸,造成货车装载的部分货物丢失。周某为此拒付运费并将货车扣押。双方发生纠纷后,配送公司率先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并立即解除对货车的非法扣押。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周某及时提起反诉,要求配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丢失货物的损失等费用2.9万元。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有利周某的判决。
【评析】这是一起被告及时行使反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销、动摇本诉的目的。反诉的提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和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只能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二审中不能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