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和被告陆某某是初中同学,现就读于金寨县某高中。被告陆某某在高一上半学期陆陆续续向原告顾某某借款合计2000元,经原告顾某某多次催要未还。被告陆某某的父亲表示,原告顾某某明知被告陆某某借钱用于追星还陆续借钱给他,原告是学生哪里来的钱,被告也是小孩子,没办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拒绝还钱。原告顾某某表示自己平时的零用钱和逢年过节的压岁钱大都是自己掌握,因为跟被告陆某某一直是要好同学,所以才会陆续借钱给被告。
考虑原被告双方均是高中在读的未成年人,金寨县法院办案法官积极联系双方父母进行调解。对于被告陆某某父亲关于未成年人的疑问,法官也耐心给予了解答,原被告目前都是17周岁的在读学生,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多笔借款合计金额2000元,另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方面分析,足以证明双方借款的合意和借贷关系的成立,且与其年龄智力相当,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被告陆某某未满18周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还款义务。最终被告陆某某父亲当天偿还了借款2000元,原告顾某某及其父亲也于同日撤回起诉。
法官说案: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成果可以独立生活,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不仅表现在父母需要保护孩子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也表现在一旦孩子对他人造成损害,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父母知道孩子之间存在借钱行为,应及时劝阻并做好诚信教育,更不能以孩子是未成年人而拒绝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