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难

张 勇 包婷婷

版次:06  2023年06月13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作为农业大省,近年来,安徽省围绕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积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促进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也有力促进了农业农村现代化。但是,由于农村土地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农村土地资源未能充分实现优化配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反映“政策看得见,用地难解决”,绝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面临土地规模经营难、设施农业用地落地难、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挖掘难等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近年来,围绕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目标任务,安徽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持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出到2030年建成6750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1718万亩高标准农田。结合我省推进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围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应积极支持和引导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失信记录且具备必要的项目建设、筹资投劳、经营管理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按照有利于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鼓励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规模流转改造提升后的高标准农田,并探索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便于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协调开展归并田块、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配套设施、生态保护、地力提升等建设内容,最大程度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促进作用。同时,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管护,并对参与建后管护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激励机制。

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用地需求,加大设施农业用地支持力度。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必须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占项目用地规模5%—10%”的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的分类使用与管理制度,细化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等不同类型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并明确不同类型设施农业用地的具体规模、用地规范、选址要求、建设标准、使用年限以及满足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具体要求等,尤其是要明确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使用规则,并且明确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使用要求。结合生产实际,建立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实施规划管理、用途管制、权属变更、日常监管、执法巡查工作协同机制,各尽其职、共同负责,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理用地需求。

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产业链用地问题,挖掘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空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实现了农业产业链延伸和农业多种功能、乡村多重价值挖掘,不仅提供从产前到产后的农资供应、良种繁育、产品加工、保鲜储存、电商推广、物流销售等服务,还积极拓展农业观光、乡村旅游、休闲康养、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为此,一方面,搭建土地要素对接平台,研究出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产业融合用地政策,如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科普教育、亲子研学、观光培训和展示销售等相结合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政策。另一方面,在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过程中,要预留一定量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将通过村庄闲置宅基地整治腾退、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融合项目,并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乡村产业的重要用地来源;鼓励各地在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调整优化村庄用地空间布局,对农村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就地集中使用或异地调整使用,且优先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发展乡村产业。此外,可以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研究出台政策,简化审批审核手续,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作者单位:安徽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安徽财经大学基地。本文系省社科规划青年项目[AHSKQ2021D156]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