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从平等保护残疾人民事权利、完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到强化侵权责任划分等方面都对残疾人予以特殊保护。
哄骗精神病人签署协议无效
【案例】小孙自幼患有癫痫,成年后又出现间歇性精神障碍。一次酒后,朋友陈某拿出单方起草的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让小孙签字并摁了手印,主要条款是将小孙名下的一套房屋以低价转让给陈某之女。后来,小孙的姐姐得知弟弟售房一事,以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依法宣告小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评析】民法典第21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以智力、精神状况为标准,将已达到法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人因受智力水平或精神状况的影响而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本案中,小孙虽为成年人但精神不健全,在患病期间随意签署房产低价转让协议,明显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故其行为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
一方的残疾赔偿金归个人所有
【案例】4年前宋女士因车祸导致八级伤残,获赔20余万元残疾赔偿金。去年底,宋女士因与丈夫贺某感情确已破裂而引起离婚诉讼。法庭上,贺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其妻获赔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判决驳回了贺某分割女方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评析】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伤者日后生活的补偿或保障,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
平等就业权受法律特别保护
【案例】58岁的吴师傅系三级智力残疾人,2020年12月与某药业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主要从事厂区卫生、绿植管护等工作。2022年底,吴师傅个人在不理解公司文件性质的情况下签署了离职申请。在经仲裁程序后,吴师傅诉至法院要求与所在单位继续履行至合同期限终止。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终止。
【评析】残疾人保障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本案中,吴师傅系智力残疾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作出签署离职申请的重大决定,显然不能正确理解并预见行为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