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解职要支付违约金吗

■ 潘家永

版次:11  2023年05月22日

问:韩某是某公司的一名技术员,公司曾于2022年3月安排其外出进修半年,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公司支付进修费5万元,韩某的服务期为5年,如若违反,应支付给公司违约金5万元。韩某学成归来后不久被委以重任,担任技术部副部长。2023年3月,韩某在洽谈业务时收受客户红包3万元。事情败露后,公司将韩某立即解雇,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而韩某认为自己并未违反服务期协议,故拒绝支付。请问,韩某应当支付违约金吗?

答:受服务期和违约金条款约束的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要看是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以及离职的具体方式,也就是说,离职方式不同与应否支付违约金有着密切关系。

其中,劳动者主动离职的方式,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预告辞职和第三十八条的即时辞职。如果是预告辞职,则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即时辞职,也就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该条的过错情形,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为劳动者缴社保费等,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这不构成违约,自然无须支付违约金。

本案涉及的是劳动者被动离职,也就是被辞退。辞退的法定方式有三种,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即时辞退、第四十条的预告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因存在过错,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而被即时辞退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劳动者无上述法定过错,而是被预告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则无需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韩某在服务期内履职时收受红包,数额较大,无疑是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尽管不是自己主动辞职而是被公司辞退的,也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