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如何担责

■ 张兆利

版次:11  2023年05月08日

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毁物事件时有发生,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和普遍担忧。那么,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担责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明确禁止高空抛物

【案例】胡某每次喝酒后,习惯于从楼梯过道的窗户直接把玻璃酒瓶往外扔,一个月内先后三次在同一地点抛掷酒瓶,所幸没有人员受伤。接到居民报警后,胡某被抓获归案。

【评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一规定补齐了以前侵权责任法的法条规定缺项,明确提出治理高空抛物的立法价值导向,为认定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能确定侵权人的可直接追责

【案例】市民吕先生一早取车时,发现车子挡风玻璃被从天而降的大理石边料砸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锁定四楼的装修工人郭某有重大嫌疑。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郭某承认从连廊窗户抛掷建筑垃圾的事实。事后郭某主动全额赔偿车辆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最终,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评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作了一般规定,明确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该条规定虽然并未体现过错的内容,但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体系安排看,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而高空抛物行为的主观恶性更重,社会危害性更大,举轻以明重,高空抛物无疑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高空抛物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疑似”侵权人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王阿姨外出经过小区楼前道路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陶瓷笔筒砸中头部,后被送医救治。康复出院后,王阿姨想找“肇事”笔筒的主人索赔却无人承认。无奈之下,老人持报警记录、诊治病历等证据,将整栋楼二楼以上的14户居民全部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除4户能证明自己排除嫌疑外的其他10户居民各承担3000元。

【评析】在加害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后段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实践中,高空抛物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就是侵权人查找难。如果侵权人难以找到,则侵权人的直接责任就不能适用。因此,民法典在侵权人直接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该条文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为避免成为可能加害人,当事人可以提供如下事项主张免责: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之物;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等。

物业等管理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玄某骑车经过一幢居民楼时,被该楼楼顶落下的一块金属管砸伤头部。公安机关侦查后,未查明具体加害人。玄某伤愈后诉至法庭,要求该居民楼的管理者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判决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评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这项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难以确定直接加害人时,建筑物管理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依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二是存在直接侵权人时,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