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设备公司的女职工,我的工资由底薪和岗位工资组成,每月能拿到6500元。半年前,我生孩子休了产假,产假期间每月只拿了5500元的工资。我经多方打听才得知,原来是公司为图省事,按照全员月平均工资5500元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由于公司确定的缴费基数低于我的实际工资,从而导致我产假期间拿到的工资只有5500元。请问:我能向公司要求补差吗?
答:公司应当给你补足差额部分。你在产假期间每月拿到的5500元实际上是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所支付给你的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据此,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产假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可能等于、高于或者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本案中,由于设备公司是按照该公司全员月平均工资550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因此你每月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领取5500元的生育津贴。
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这就确立了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不降低的原则,即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应当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一致。本案中,你每月拿到的生育津贴是5500元,低于生育前的每月工资6500元,其差额部分1000元自然应当由设备公司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