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投资者反映,其购买蚌埠市一家银行网点销售的封闭式基金产品80万元,1年封闭期满之后,发现仅是本金就亏损近3万元。
该银行理财经理告诉记者,该客户于2021年11月购买了一款3R(平衡型)产品。基金购买过程实行全程双录,录音录像保存完整可以随时调阅,在双录视频中客户全程是认真聆听该只基金产品的具体介绍和风险提示,尤其是双录中有提示,“该产品在实际运营引发的投资风险,可能存在本金的损失,将由投资者负担”等内容,客户均清楚表示确认并同意。
据悉,2022年1月1日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出台之后,资产管理产品几乎全部转为净值化,在产品和服务方面,明确要求打破刚性兑付,产品向净值化转型,收益随市场行情波动,不能保证投资收益。“资管新规”第二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故银行代销的基金产品、理财产品按照该指导意见及销售,不能作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在客户收益受损时,无法垫资兑付,也不能给予客户补偿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银行作为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管理,需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并获取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业内人士提醒,银行在日常金融资产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强化内部风险培训机制,确保理财经理了解掌握相关资管类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开展适当性销售,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客户;另一方面需强化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要让客户了解并接受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的产品特征,为其提供符合其投资目的与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
同时,金融消费者也要适当学习投资理财基础知识,强化理性投资意识,增强甄别能力,充分认识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