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租房结构 房东有权索赔

■ 本报通讯员 魏 敏 本报记者 李晓群

版次:10  2022年12月28日

霍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结构,租赁期满后未予以恢复,法院判决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恢复原状产生的维修费用250000元及违约金10904元。

原告某公司(出租人)与被告刘某(承租人)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原告将其管理运营的商铺出租给被告,合同约定,承租人向出租人归还租赁物时,承租人有权将属于自己的未与租赁物形成附合的设施、设备等装修装饰物及货物搬出租赁物,但不得损坏房屋,如有损害,承租人须将租赁物恢复原状。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义务,该违约状况每持续一日应向出租人支付按照年租金0.05%计算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商铺,被告在租赁期间因经营需要将商铺隔墙拆除,合同期满后,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因被告没有履行,原告自行与第三方装修公司签订协议代为对案涉商铺进行恢复,由此产生维修费用25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刘某在租赁期内实施了拆除隔墙等破坏房屋结构的装饰装修,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返还租赁物时应将其恢复原状,因被告未予恢复,原告自行委托第三方对租赁物进行修复,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某公司将租赁物恢复原状产生的维修费用250000元及违约金10904元。

案件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被告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实施了破坏租赁房屋结构的行为,对房屋造成了损害,原告可以请求被告将租赁物恢复原状。被告在未能予以恢复的情形下,应赔偿原告将租赁物恢复原状产生的维修费用及相应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