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体需要“精准普法”

■ 梅麟

版次:10  2022年12月28日

日前,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这起案件特殊之处在于,卢某采伐的是自家种植的林木。民法典规定,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属于私人合法财产。按理说,所有者如何使用处理私人合法财产纯属个人自由,不受外界干涉。但事实上,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刑法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卢某采伐林木面积达11.7亩,数量巨大,受到刑法处罚并不冤枉。

通过八个五年普法,法治社会的建立已经有了很大的成果,法的意识已深入人心。但近年来相继发生的“掏鸟窝获刑”“采野草获刑”“逮癞蛤蟆获刑”,直至“砍自家树获刑”等案件,说明我们的普法工作需要进一步深入,在面上普法的同时,更要加强对特殊群体进行点上的“精准普法”。比如,对林区、山区群众大力加强森林法、野生动物法等法律知识普及;对湖区、湿地群众加强鸟类、水产、环境资源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普及;对家禽、家畜饲养群众加强卫生、环境、屠宰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普及,如此等等,才能减少直至杜绝“砍自家树获刑”之类的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