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刘早年丧偶,独自将一对儿女抚养成人。老刘上了年纪后,女儿不但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父亲,还为老刘洗衣做饭,添置日常生活用品。而儿子在外地工作生活,一年到头很少回家看望老刘。2021年12月20日老刘患重病住院,女儿就辞掉了工作,悉心照料老父亲,日夜陪伴。同年12月底,由于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意志清醒的老刘就要求参与抢救的3名医护人员当见证人,口授遗嘱,交代自己的全部财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后经抢救,老刘转危为安,并于2022年1月中旬出院,身体日益康复,意志正常。2022年5月,老刘意外死亡。儿子和女儿料理完老父亲的丧事后,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女儿认为应当按老父亲的口头遗嘱办,由她一人继承遗产;而儿子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他们两人对遗产予以均等分割。那么,老刘的遗产究竟如何分割处理呢?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该规定表明,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时,才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遗产。但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不一定都是有效的。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老刘在病危之危急情况下口述遗嘱,有3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医护人员见证,故该份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齐备,在当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老刘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了,其遗产只能由其女儿一人继承。但事实上,老刘后经抢救脱险,经治疗康复出院,而且意志正常,这表明危急情况已经消除,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已经归于无效。由于老刘在出院后没有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再立遗嘱,而其病重期间所立的口头遗嘱又归于无效了,所以,对老刘的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他的儿子和女儿两个法定继承人来共同继承。
那么,老刘的遗产是否应当由儿子和女儿均等分割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由于女儿平时照顾老刘较多,而且在老刘生病期间又日夜陪伴守护,应当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她可要求多分得一些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