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实施“轻微免罚”柔性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版次:12  2022年12月15日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根据省厅有关工作部署,制定了《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化、标准化,对于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2年6月,市生态环境局对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喷漆房内进行喷涂作业,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虽处于开启状态,但是喷漆房中间活动门敞开未密闭,且与喷漆房相邻的两个厂房大门均处于敞开状态,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喷漆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现,检查时已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且污染防治设施处于开启状态。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立即停止喷漆作业,当场改正,符合轻微免罚条款,经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自2021年施行轻微免罚制度以来,马鞍山市累计办理轻微免罚案件10起,做到宽严相济、法理融合,取得积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