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通知,在吉林、广东、四川、新疆4省区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依法公开处理消费者投诉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浏览。在试点阶段,公示信息主要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问题、处理结果和处理部门,并按照时间、地域等由系统自动排序。
消费投诉公示制度让信息更公开,市场更透明,消费更放心。以往,消费者投诉之后,有关部门或消协组织主要通过调解、约谈等方式来解决问题,这种处理的扩散范围多在交易双方及受理投诉的有关部门之间,可以说商家的“劣迹”仅限于少数人知晓。而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之后,投诉信息成为人人可查、可知、可转发的公开信息,这也就意味着公示系统成为一个“曝光台”,那些投诉率高的经营者被公之于众后,不仅会承受舆论压力、政府部门监管的压力,还会承担消费者用脚投票导致其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这也就倒逼其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诚信经营。
建立消费投诉公示制度,可以打通消费维权的事后救济和事先预防环节。中消协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5.18万件,同比增长5.71%,消费者投诉总体呈上升态势。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能够减少消费领域的信息不对称,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发挥消费者充分知情、自主选择的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来引导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促使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此外,以往消费者投诉后商家不解决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建立公示制度之后,哪个商家的投诉量多、投诉解决率低就会一目了然。这也能够进一步督促经营者严肃认真地对待消费者的投诉内容,及时快速地予以解决。从宏观层面来讲,此举也能够实现优胜劣汰,让诚信守法的经营者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进而优化消费环境,提升消费信心。
消费的一端连着消费者,一端连着经营者,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尊重经营者权利。因此,在投诉信息公示之前,有关部门要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要求消费者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同时也要给企业申辩解释的权利。如果企业有证据或相关回复内容,也应一并公示,尽量保证投诉公示内容的客观公平。公示并非“黑名单”,那些市场占有率高的经营者,客观上消费纠纷往往也比较多,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投诉数量作为一个企业诚信与否的评判标准,还需要关注经营者对待消费者的态度、处理投诉的效率、自身改进的情况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让消费这架“马车”提速,从消费环境上来说,就是要不断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全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消费环境。消费投诉信息“晒”出来,有助于营造更优消费环境。对于广大经营者来说,只有心中装着消费者,把消费者的诉求真正当回事儿,才能经得住信息公示的“晾晒”,进而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