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情我不愿,婚姻关系如何解除?

■ 潘 法

版次:10  2022年11月02日

结婚需要你情我愿,双方形成婚姻合意。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采用欺骗、胁迫等手段,达到结婚的目的。对于此类婚姻,民法典完善了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同时降低了诉讼离婚难度。

【案例】 魏某和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张某偷拍了魏某的裸照予以保存,而魏某则逐渐发现两个人性格不合,提出要分手,没料到,张某竟然用魏某的裸照向她求婚,还威胁说:“你不和我结婚也可以,我把这些照片散布出去。”魏某心想先跟他结婚,然后找机会删除这些裸照再分手。婚后,由于张某给电脑设了密码,手机也从不离身,因此魏某一直未找到下手机会。而且因张某的性格既强势又偏激,魏某惶惶不可终日。那么,魏某该如何结束这桩不幸的婚姻呢?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属于胁迫。

本案中,张某以公开裸照,让魏某名誉扫地相要挟,迫使魏某违背真实意愿与他登记结婚,两人的婚姻属于因胁迫后缔结。因此,魏某可以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撤销她与张某的婚姻关系。

【案例】 孙某与女青年陶某相处半年后登记结婚,并在领取结婚证的当晚举办了婚礼。婚礼期间,陶某突然发作精神类疾病。原来,陶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十余年,多次入住医院治疗,需长期服用药物,且难以治愈。孙某感觉受到了欺骗,因此想跟陶某分手。那么,孙某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吗?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规定表明,法律并不限制重大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但要求其在结婚前履行告知对方的义务。如果一方婚前尽了告知义务,对方仍选择与其步入婚姻殿堂,该婚姻合法有效。如果患重疾一方未尽告知义务的,则该婚姻是否有效的选择权掌握在被隐瞒一方。

本案中,由于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且陶某婚前未尽告知义务、孙某也不认可该婚姻关系,所以孙某无需起诉离婚,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但必须自知道陶某患病事实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一年才提出分手,则只能走诉讼离婚的途径。

【案例】 邵某与薛某在一次网络聊天时结识,两人通过网络进行了长期的交流,逐渐开始约会见面,经过一年多的相知、相爱,便登记结婚了。但结婚没多久,两人便因生活习惯、家务等问题经常吵架拌嘴,感情出现裂痕。女方邵某无法忍受,便于2021年1月15日起诉离婚,但薛某不肯。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实际上并未完全破裂,于2021年6月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终审判决。虽然法院没有判离,但邵某认为双方的感情无法挽回,遂搬回娘家居住至今。那么,邵某现在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评析】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前的婚姻法规定了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四项法定事由,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就是说,夫妻一方到法院要求离婚,如果存在上述事由之一,经法院调解无效的,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相反,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事由,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为了尊重婚姻自由,避免多次诉请离婚而不得之现象,民法典在以前规定的四项法定事由的基础上,增加一项: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邵某在第一次诉讼离婚被驳回后,就与薛某分居,已超过一年时间,说明双方的婚姻状态已难维系,因此,如果邵某再次起诉离婚,那么法院会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