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要说

坚持对科研失信“零容忍”

■ 梅 麟

版次:05  2022年10月11日

近日,科技部等多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较此前新增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科研失信行为,让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中国要强大,离不开强大科技支撑。科研失信玷污了求真务实的科研精神,滋生学术腐败土壤,浪费宝贵科研资源。

一直以来,我国持续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在完善管理机制、优化科研成果审核流程、严肃科研纪律等方面取得成效。然而,治理科研失信不能“歇歇脚”“喘口气”,必须坚持对科研失信“零容忍”。

治理科研失信,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如何定性科研失信行为、对失信人员采取何种处罚措施,《规则》及相关法规指明了方向,但确保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仍需职能部门不折不扣履行监管职责。围绕科研人员参与违规交易问题,除追究买卖双方责任,提供交易场所的网络平台、第三方机构等同样应纳入处罚范畴,全面铲除违规交易所涉灰产链。科研院所应坚持问题导向,常态化自查自纠,一旦发现论文或研究成果抄袭、剽窃、伪造、篡改、违规署名等行为,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处罚涉事人员,及时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终身追究”“一票否决”。

治理科研失信,应充分发动社会力量、专业力量共同参与。职能部门健全畅通有效的举报反馈机制,引导群众检举科研失信行为。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此前发布2022年查处科研不端案件处理决定,某大学原教授张某某榜上有名,正因他人实名举报引起校方介入调查,才让其既往劣迹浮出水面。举报者不仅帮助学校清理“害群之马”、震慑其他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人员,更为国家及时挽回经济损失。应当看到,一些科研失信行为具有迷惑性隐蔽性,对监管人员学术素养要求较高,治理难度较大,可定期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从业者参与研讨,群策群力优化监管机制。涉及特定专业领域科研失信案件,可聘请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工作,提升依法断案专业水平,及时惩治失信者。

科研失信源自投机取巧心理,认为违规操作能带来可观回报,将失信行为视作成功捷径,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营造诚信科研氛围,既要坚持对科研失信“零容忍”,也要持续强化宣传教育工作。职能部门可联合科研院所,共同开展职业道德与法治专题教育活动,引导科研人员对照楷模看差距、学习榜样再提高。曝光科研失信反面案例,引导科研人员自觉纠错纠偏,帮助科研人员克服错误思想,推动科研诚信成为普遍共识,以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孕育更多创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