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纳税信用绿卡”暂行办法

版次:08  2022年09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精神,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诚信持续向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纳税信用绿卡”是指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团省委、安徽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等25个部门对“纳税信用绿卡”激励主体(以下简称“激励主体”)实施联合激励的信用服务机制。

第二章 联合激励实施方式

第三条 省税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安徽省“纳税信用绿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纳税信用绿卡”联合激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税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以A级纳税人为基础,统筹各部门信用“黑名单”信息进行比对过滤,最终确定激励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布。名单一年一核,每年定期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数据资源局依托“皖事通办”平台同步上线“纳税信用绿卡”电子证照,作为激励主体享受联合激励措施的电子凭证。

省数据资源局收到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后,通过“皖事通办”平台“信息推送”功能,主动向激励主体精准推送。

第六条 安徽省“纳税信用绿卡”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联合激励措施的实施及更新工作,并定期向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共享信用“黑名单”。

第三章 激励措施及实施部门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在“三重一创”、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及其他相关政策支持事项申报时,同等条件下对激励主体予以优先考虑。

2.企业申请发行债券时,对激励主体或发行主体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转报上级部门。

3.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激励主体在申报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以及制造业主辅分离奖励资金时,如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可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书面信用承诺,承诺所缺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备,发展改革部门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4.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激励主体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

5.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中,对纳入风险补偿支持范围的激励主体,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6.会同省税务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激励主体名单。

7.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时,激励主体可以享受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便利措施。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8.优先推荐激励主体申报工业和信息化各类荣誉称号和政策奖补。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9.激励主体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便利。

10.激励主体可按照程序认定为市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属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在全省范围3年内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市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3年内或诚信等级评价A级企业1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起算时间从诚信示范单位证书载明日期或等级评价发布之日往后计算)。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1.将激励主体激励情况纳入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

12.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守信承诺并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激励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13.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时,激励主体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发证。

14.将激励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5.鼓励金融机构对激励主体放开“税融通”额度5倍上限限制,给予信贷优惠政策,相对同等主体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第十二条 省数据资源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6.在政务服务网和皖事通App上线“纳税信用绿卡”证书电子证照,并向激励主体推送相关激励政策,持续动态更新。

17.对接激励主体相关数据,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监管”功能,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支撑。

第十三条 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8.在融资便利化方面,鼓励银行机构在授信时综合考虑激励主体的贷款条件,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19.在保险业监管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对激励主体在报备的费率范围内按规则提供优惠费率。

20.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为激励主体提供便利化措施。

第十四条 省税务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1.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22.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23.留抵退税、即征即退、出口退税、办理注销等业务中,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或便利化服务措施。

24.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并适时推出更大力度的税收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省文明办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5.在省级文明单位推荐评选中,同等条件下对激励主体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省民政厅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6.将激励主体纳入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内容,作为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参考条件。

27.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激励主体参与评先评优。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8.在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情况作为参考条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激励主体。

第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9.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2个或2个以上申请人综合评分相同,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在确定中标人时,优先考虑激励主体。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0.在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条件下,激励主体办理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予以优先支持。

31.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过程中,对非重点企业或满足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相应差异化指标的重点企业,优先支持激励主体停限产豁免。

第二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2.建筑业企业方面: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激励主体认定“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

(2)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和部、省、市级先进企业。

33.房地产企业办理项目登记方面:

(1)由项目所在地,优先审核预售申请。

(2)优先推荐申报有关奖励。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激励主体认定“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

35.优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事项。

36.优先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的年审事项。

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7.在农业农村工作中,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评选荣誉性称号时,优先推荐激励主体。

38.在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中,把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作为评选标准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激励主体。

第二十三条 省水利厅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9.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激励主体认定“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40.对激励主体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实行“容缺受理”。对其“即办件”业务实行“分秒办理”,当场办结。

41.对激励主体申报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县域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第二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42.在相关审批业务中,对激励主体提供绿色通道。

第二十六条 省工商联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43.优先吸纳激励主体为工商联会员或直属商会会员,录入安徽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人才库。

44.在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表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激励主体。

45.优先邀请激励主体负责人参加工商联组织召开的政策征询会、座谈会及相关专题调研。

第二十七条 省总工会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46.在评选省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对激励主体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团省委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47.在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青年岗位能手等“青”字号创优争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安徽证监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48.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变更、从事相关业务时,将激励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49.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激励主体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先行先试对象。

第四章 联合激励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纳税信用绿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定期形成激励成效及相关经验做法,在安徽省“纳税信用绿卡”联席会议交流反馈。

第三十二条 安徽省“纳税信用绿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对本辖区激励主体名单进行复核,实施年度内发现激励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其对应部门信用等级,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由省发展改革委将变动结果共享给省税务局。

第三十三条 省税务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共享的变动结果,对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

省数据资源局根据动态调整后的名单,及时更新对应的电子证照信息,并将更新后的结果通过“信息推送”功能告知激励主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