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法定义务 弘扬传统美德

■ 黄俊杰

版次:10  2022年09月21日

9月15日,明光市法院三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朱某2020年10月突发脑出血,导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随着时间流逝,神智也越来越不清楚。起初,朱某的几个子女商议轮流照顾。但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日子久了,几个子女因为赡养问题频繁产生矛盾,相互推诿赡养责任,导致朱某无人赡养。经村民委员会指定由朱某的次子担任监护人,并引导其进行诉讼,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及生病期间的医疗费用。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当地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了解朱某的情况,后又驱车前往朱某家中实地了解朱某现状,并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并安排庭前材料的送达。发现原告的大女儿及次女无法完成送达后,承办法官又经过多方查找,仍然无法查明两人的现居住地,遂决定采用公告送达。朱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又引导朱某监护人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两人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承办法官依据原告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对两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后朱某次女主动联系了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对其进行了电子送达,要求其准时参与庭审。

庭审过程中,法庭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查明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提出多种方案组织双方调解。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和多轮耐心调解,原告小女儿考虑到朱某目前跟儿子生活较为不便,便自愿将母亲接回家赡养,其他子女每人每月给付500元赡养费。原告儿子表示自愿每月多出1000元赡养费,至此本案圆满了结。

法官提示:“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希望大家都能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孝亲敬老,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