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张女士入职某私营印刷厂从事装订工作,签订有2年期的劳动合同。前些日子,老板突然被警察带走了,印刷厂也关闭了。张女士等工友经打听得知,原来这家印刷厂未领取印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现在厂里已是人去楼空,但印刷厂还欠着员工们2个月的工钱。张女士想知道:她与该印刷厂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其相关权益是否受法律保护?又该如何维权?
【说“法”】
印刷厂和张女士之间属于非法用工关系。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于该印刷厂未经行政许可,显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其属于非法用工,因此,张女士与该印刷厂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但是,张女士已付出了劳动,相关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此,张女士除有权追索2个月的工资外,还有权要求印刷厂支付给经济补偿,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至于讨薪和索赔的对象,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据此,张女士应当根据该印刷厂是否具有给付能力,在是告印刷厂还是告其出资人之间作出选择。
至于维权的途径,应当是先仲裁后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起诉。因此,张女士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机构确认其与印刷厂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提出由印刷厂或其出资人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损失的请求。如果劳动仲裁机构以该案涉及非法用工为由而不予受理,张女士应要求劳动仲裁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