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如何维权

■ 张兆利

版次:10  2022年08月03日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的权益怎样维护?不妨从以下事例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 小李骑摩托车下班途中,与驾驶轿车的王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李受伤、摩托车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全责,王某不负责任。对此认定,小李认为交警大队处理不公,却不知如何是好。

【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中,如果小李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并有足够证据证明王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和责任,则无须要求交警部门重新认定,而直接以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认定侵权行为的过错比例及赔偿金额。

【案例】 李某驾车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客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客车的车主系刘某,事后李某将王某和刘某起诉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约定6.2万元赔偿款分两次支付给原告。因两被告未将剩余的赔偿款按约赔付,故李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两被执行人和车辆均不知去向,导致案件执行中止。

【评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肇事者赔偿能力不足,但由于受害方未及时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致使一些肇事者在先向保险公司申请事故理赔后,携带赔款“失踪”。因此,交通事故受害方当事人既不能轻信对方的“承诺”,也不能消极等待,而要及时将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才能保障胜诉以后的赔偿请求得到实际兑现。

【案例】 石某驾车外出办事,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事故中石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处理期间,石某年迈的父亲因悲痛过度突发疾病也随后去世。石某的家属向肇事司机要求赔偿时,还提出了赔偿石某父亲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10余万元的要求,并为此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评析】 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一)受伤未致残的赔偿范围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二)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为: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还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精神抚慰金。本案中,石父的死亡可能与失去亲人过度悲伤有一定联系,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 李大妈乘坐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外出串门。不巧的是,在横过马路时李大妈忽然从车上摔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三轮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均没有责任。后经调解,刘某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赔偿3万元。可事后,刘某又反悔拒绝履行承诺的义务。李大妈的女儿便将刘某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

【评析】 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不同于民事责任,没有事故责任并不等于一定就没有民事责任。本案中,李大妈乘坐刘某所驾驶的三轮车,双方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刘某有义务将乘员安全地送到目的地,现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刘某当然负有责任。所以尽管交警认定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但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