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婚族”遭背叛可要求赔偿

■ 颜东岳

版次:10  2022年08月03日

问:由于种种原因,我与丈夫邓某加入了“隐婚族”的行列,即对内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对外则隐瞒已婚的事实。不曾想邓某乘机与一名女同事长期在外租房同居。因多次劝说未果,夫妻感情如今确已破裂。请问:遭受严重精神打击的我能否请求离婚并获取精神损害赔偿?

答:你可以请求离婚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一方面,你有权要求与邓某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也就是说,“隐婚族”虽然对外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但只要取得了结婚证,便不能因此否认夫妻关系,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同样要受相应法律的调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中,邓某与别人长期在外租房持续同居,明显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故在劝说无效、感情确已破裂情况下,你的离婚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另一方面,邓某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即鉴于邓某与别人同居,使你遭受精神损害并导致离婚,决定了无过错的你不仅可以要求邓某给予物质损害赔偿,还有权要求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