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先生出于防盗的目的,在自家门口右侧的墙上安装一个旋转式摄像头,可摄像头正对着楼道口,只要谁经过他家门口,都能被拍得一清二楚。对于这个举措,对门的秦女士不乐意了。秦女士认为,虽然摄像头是正对着楼道口,但它能够摄录存储自己一家出门以及回家的情况,而且当家人进出的时候,摄像头旋转后能照进她家客厅,一举一动都被葛先生掌握着,这严重影响她和家人正常居家生活和身心健康,遂要求葛先生拆除摄像头。葛先生则辩称,他只是为了记录家门口人员的活动情况,没有刺探他人隐私、侵扰他人生活的意图,因此拒绝拆移摄像头。秦女士想知道,葛先生的此举可以认定为侵犯他人隐私权吗?
【说“法”】
通常在普通人看来,基于自身安全保障的需要,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或者可视门铃纯属个人私事,是自己的自由,他人管不着。其实不然,自由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或可视门铃,虽然是用于家庭安防的目的,但如果记录存储了邻居等业主的活动,就会引发邻里纠纷,乃至要承担侵犯隐私权的责任。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而且民法典扩大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任何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的社会现象,都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的生活安定和宁静的权利,一般包括物理空间和心理两个方面,即保证免受任何物理上的非法、不当侵入,以及保护心理上的宁静,以免受任何心理和精神上的非法、不当侵扰。“私密空间”是指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包括个人住所、个人邮箱、衣服口袋、身体的私密部位以及租住的客房等。“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所进行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包括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等活动。“私密信息”是指任何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史病历、身体缺陷、生理识别信息、谈话内容、行踪信息、通信记录、生活经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婚恋情况、缺点、爱好等。凡是个人不愿他人知道的信息、活动,不管公开是否、是否会对其造成影响及其影响好坏、是否具有商业价值等,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虽无窥探之心和侵扰他人生活的故意,但客观上导致相邻方的个人信息、日常活动、生活习惯、社会关系等隐私暴露在摄像头之下,无疑构成对他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的侵扰。
本案中,葛先生所安装的摄像头能够拍到秦女士家进出住宅的信息,已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秦女士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应及时打官司,由法院判令葛先生拆移摄像头。
这里提醒人们,权利行使有边界。如果确实认为有必要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也应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选择合适的设备、合理的安装方式和位置,不能正对着楼道口等公共区域进行摄录,以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