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宗某是某公司的一线工人,2022年4月18日下午,他在车间与组长发生争吵、扭打,但未造成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失。事后,宗某向组长作了赔礼道歉,并写了检讨书。同年4月20日,公司认为宗某不服管理,殴打组长,影响恶劣,依据《员工手册》对其作出如下处理:记大过、扣除2个月奖金。可公司最近又翻旧账,以宗某曾经不服管理、殴打组长,违反了《员工手册》为由,与宗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对宗某的一次违纪行为可以先后两次作出不同的处理吗?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条确立的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它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确立“一事不二罚”原则的目的是防止重复处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事不二罚”原则虽然是行政法规定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案件的处理,在劳动法领域也适用,即用人单位对于同一劳动者的同一个违纪行为,不能重复行使处分权。
本案中,针对宗某不服管理、殴打组长的行为,公司已经给予了记大过、扣奖金的处分,后又以同一违纪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显然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基本原则。公司的辞退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宗某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