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知名艺人因一家奶茶店企业涉嫌非法开放加盟被告上法庭,案件计划于7月8日开庭。对此,企业官方发布声明称,涉事艺人从未参与经营管理工作,并对案件给艺人带来困扰“深表歉意”。
近年来,“明星开店”成为一种潮流。艺人往往高调宣传与相关企业存在紧密关系,用个人口碑为企业背书。以本案奶茶店为例,不仅涉事艺人曾多次公开为企业站台,店铺广告宣传中也称其为金牌店长。许多人选择去奶茶店消费,初衷在于相信艺人是真正意义上的“老板”,如今一惹上官司,企业立马为艺人撇清责任,自然引发争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明星开店”自然不能成为监管盲区,若艺人无法证明与企业存在法律意义的关联性,应责令公开澄清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艺人确属实际经营者或拥有管理决策权的,应督促其切实履行合规经营义务,规避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违者应依法予以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纠纷案的原告并非一般消费者,而是企业加盟商。被问及维权初衷时,原告表示企业“只顾‘割韭菜’不顾加盟商权益”。从营收结构看,“明星开店”模式除了从消费市场获取利润外,加盟费也占据相当比例。加盟商冲着艺人知名度而来,期待“明星效应”带来更多市场回报。然而,一些艺人为企业站台的目的仅是希望尽快扩大加盟店数量,收取更多加盟费,待套现成功即果断跑路。一旦艺人与企业“脱钩”,企业价值自然大打折扣,加盟商将难以获得预期回报,甚至蒙受经济损失。
现行法规规定,只有企业才能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并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若艺人仅以股东出资名义参与套现分红,一般情况下无需对公司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等问题承担责任。比起向艺人“讨说法”,存在维权需求的加盟商可通过合法途径与涉事企业协调纠纷矛盾,要求企业返还加盟费用、赔偿合理损失。例如,前不久一家知名歌手持股的餐饮企业因未履行承诺义务遭到加盟商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合同解除,要求被告企业返还合同费用7.6万元,这一判决结果值得借鉴。
当然,加盟商向企业维权,绝不意味着艺人可以高枕无忧。艺人为企业背书属于代言行为,若因错误宣传对加盟商造成误导,加盟商同样可追究连带责任。职能部门应就“明星开店”暴露出的问题加快完善配套法规,要求相关企业与加盟商签约时明确告知其与艺人真实关系,充分保障加盟商知情权选择权。考虑到演艺事业才是艺人本职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出台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违法失德艺人黑名单制度,对从业人员盲目套现、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有力约束,让“明星开店”走上发展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