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如何自救

■ 张兆利

版次:10  2022年06月29日

【案例】 2021年中秋节,市民曲某突然收到银行卡异常消费11笔的短信提醒,共计消费4.5万余元。曲某随即致电发卡银行询问,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为避免损失扩大,曲某在事发后的第二天将该银行卡内的余额全部取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被盗刷的卡内存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银行卡,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当事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原告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且确定非本人操作时,立即通过银行客服电话进行了查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也证实了其本人事发时正在家中休假,公安机关亦对该盗刷一事立案侦查。被告作为发卡行,掌握银行卡的制作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原告银行卡被异地第三方取款,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不能证明系原告自身过错导致。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被盗刷的存款及其利息。

【说法】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最高法规定》)发布并实施,对银行卡盗刷、举证责任、赔偿责任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银行卡盗刷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两种,《最高法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两种银行卡盗刷行为的区别,在于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交易。需要明确的是,银行卡盗刷的本质含义为,该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行为或非其授权他人所为。

《最高法规定》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用卡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遭遇盗刷后,持卡人可以要求银行归还本息并赔偿损失;信用卡被盗刷的,持卡人不必偿还透支款本息。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规定》明确,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持卡人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应第一时间向银行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持真卡就近进行消费以证明盗刷行为发生时真卡的所在地,尽可能全面地举证证明银行卡是遭遇了盗刷而非本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