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工作,积极配合“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探索积累常态化监督办案的典型经验。
全民上网时代,公众办理业务或使用网络平台功能往往需要提供个人信息。获取用户信息后,相关行业本该严格落实保护义务,营造安全放心的服务环境。然而,部分行业“内鬼”利用职务之便向第三方泄露、出售用户信息,牟取非法收益。例如,广东揭阳一名快递员工拍摄数万张快递单,将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河南警方去年破获一起特大侵犯个人信息案,抓获“内鬼”20人,查获信息近1亿条。类似现象频发,败坏网络风气,威胁公众网络安全,必须下大力气惩治。
现行法规对非法泄露个人信息行为已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指出,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检察机关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有助于聚焦问题易发多发重点行业,督促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增强惩治预防效能,依法加大监管力度,逐步完善全链条打击、一体化网络治理体系,有利于监管执法“无死角”。
从过往案例看,行业“内鬼”为获取更多非法收益,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时往往大批量打包出售,受害者数量较多。若受害者以个体身份发起诉讼,或将出现原告人数过多、案件重复审理、赔偿标准不统一等复杂情况。另外,不少受害者即便遭遇信息泄露,也无法判断究竟何时何地遭受侵权,维权无从下手。针对上述维权痛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提前介入案件审理流程,代为追究违法主体民事责任,有利于督促违法主体面向全体受害者履行损害赔偿责任,帮助受害者减轻维权负担,早日挽回权益损失。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检察机关及时出手,有利于企业严格落实相关法规要求,做好防范信息泄露的源头管理,提高内部安全标准,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增强信息安全管控能力,降低“内鬼”泄露信息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