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耕地,重要性不言而喻。“谁毁损,谁复垦”,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的重要原则。
以我省发生的王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处罚案为例——
王某与某县某村某村民组签订荒废塘租赁合同,约定租金2万元,王某在租赁荒塘上合理开发,自主经营,开发时挖出的土先由村民组负责拉走垫村庄的道路,剩余方可自主支配。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涉案荒塘处被破坏的耕地情况进行调查,王某认可其扩挖荒塘取土用于村里修路和填平坑塘低洼地。后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王某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再后,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王某未经批准擅自挖塘取土931.4立方米,造成273平方米耕地遭到破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且拒不履行复垦义务,责令王某缴纳土地复垦费2457元(造成273平方米耕地破坏按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缴纳)。王某不服,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对原处罚决定予以维持。王某仍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涉案荒塘被扩挖、耕地被破坏的事实存在,王某认可其扩挖涉案荒塘、未对被破坏的土地履行复垦义务。故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是当事人拒不履行复垦义务,受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本案中,王某因挖塘取土造成耕地破坏,依法应按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否则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王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复垦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缴纳土地复垦费,符合“谁毁损,谁复垦”的原则,从土地复垦角度体现了对耕地的严格保护。该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破坏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对于提高人民群众对依法保护耕地重要性的认识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