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后,丈夫为逼迫我撤诉,不仅一再扬言:“再去法院,把你打残”“敢说离婚,让你见不到明天的太阳”,还叫上其狐朋狗友到我娘家进行威胁、骚扰。请问:我能否向法院请求保护?
答:你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又叫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其中的“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然也包括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七条则规定得更为明确:“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至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你丈夫的一系列行为明显属于可以申请法院禁止之列,法院理当根据你的申请作出相应裁定。
同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还可以附带解决以下事项:1.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