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旁建筑工地机器轰鸣、窗外广场舞音乐过于喧闹、隔壁装修电钻声此起彼伏,由此引起的噪声给人们带来不少困扰。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下称“新噪声法”)正式实施,“我想静静”不再是一种奢望。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环境变得日益喧嚣。噪声污染不仅让人烦躁、睡眠质量变差,而且还会引发心脏病、耳鸣等多种疾病,甚至减少寿命。2020年,全国省辖县级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合计受理环境噪声投诉举报约201.8万件。噪声成为公众集中反映的问题之一,既说明公众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也反映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与已废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比,“新噪声法”更突出噪声对人的影响,把城市轨道交通、高音广播喇叭、机动车“炸街”等新噪声源纳入法律约束,将噪声污染防治范围由城市拓宽到农村地区,针对不同类型噪声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强化源头防控,科学精准依法治污,让公众面对噪声污染不再束手无策。
但仅有法律武器还不够。现实中,噪声污染防治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情况。一方面,管理存在“宽松软”,一些管理者环保意识和责任落实不到位;另一方面,噪声产生的环节多,噪声源不固定,往往即停即消,取证难、监管难,公众无法快速有效维权。多方共治才能推动法律落地生根,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实现齐抓共管、全面发力。
噪声污染防治涉及到生态环境、城管、公安等多部门,部门之间协调不畅、治理不到位,都可能放任噪声污染发展,影响公众生活。对此,既要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又要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推动降噪沥青、高速声屏障等新技术开发应用,为城市安宁提供有力支撑。
每个人既可能是噪声的受害者,也可能是噪声的制造者。尤其生活中常见的广场舞噪声、邻居宠物噪声治理,不仅涉及法律问题,也与公众素质息息相关。因此,每个人都要有噪声防治意识,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公德心,在生活中自觉降噪、互谅互让,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除了诉讼,也应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施工作业时间,以及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纠纷。同时,要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污染防治新格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也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从个人到企业到政府部门,都要重视起来、立即行动,实现噪声污染治理共建、共享、共治,不断满足公众对美好环境的期待,让更多人获得平静与安宁。 执笔:韩小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