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该案中,被告人桑某某于2021年7月违法获取了明光市一居民小区业主的家庭住址、姓名、联系方式等公民个人信息300余条,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了一家装潢公司用于经营活动。另查明:被告人桑某某曾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其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
本案在审理阶段,被告人桑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鉴于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合议庭对桑某某作出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的判决。
法官提示:“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桑某某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科刑。故其本次犯罪依照该条款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遇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要及时向执法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