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入职某公司,工作20多天后不仅未能拿到工资,还倒欠公司3280元并被劝退,原因竟是其所发的朋友圈广告条数等考核指标不合格。此事经当地媒体曝光后,引发关注。
劳动合同法强调,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事公司拒不支付男子工资的行为显然构成违法。据后续报道,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已介入调查此事,当事公司被责令整改,并足额支付男子应发工资2300元。事件看似有了圆满结局,不过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擅自对员工进行罚款?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权,面对当事公司采取“奇葩规定”变相扣除劳动报酬,劳动者如何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不少劳动者都曾遭遇“奇葩规定”。例如,北京一家网络教育机构要求居家办公的员工安装电脑监控软件,每5分钟自动截屏,每天截屏不够89次的算旷工;广州某公司强制员工周五下班后大扫除,不参与者将受到批评或影响工资;武汉某公司要求员工下班前发手机电量截图,确认上班期间是否“偷懒玩手机”。种种“奇葩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但现有法规难以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管理规定实现全覆盖,劳动者若仅以“奇葩规定”起诉用人单位侵权,或将面临维权难的困境。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分析“奇葩规定”对劳动者收益权、隐私权、健康权等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加快完善配套法规,厘清用人单位在员工管理过程中的权责义务,便于依法监管。当前,针对劳动者维权的困境,职能部门一方面应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从源头上及时清除各类“奇葩规定”;另一方面,健全维权服务保障机制,及时响应劳动者诉求,落实落细法律援助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做好隐私保护,打消劳动者维权顾虑,让劳动者敢于向各类“奇葩规定”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