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针对女性工作权益保障问题,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为依法保障女性权益,我国建立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成绩有目共睹。然而,由于女性是生育活动主体,加之“男主外女主内”等偏见,容易制约女性职业发展前景。此次二审稿回应公众关切,直击现实痛点,明确为女性享有休息休假权、晋升权等权利提供立法保障,有助于遏制职场性别歧视,构建女性友好型职场环境。
应当清醒认识到,职场性别歧视具有长期性、复杂性、顽固性等特征,保障妇女权益,需要相关部门依法担当,在女性求职、孕产休假、内部晋升等多个环节,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共同实施全链条治理,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各项违法行为,形成自觉维护女性就业的良好氛围。
依法构建女性友好型职场环境,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首先,维护女性工作权益,不能忽略用人单位客观存在的成本压力。国家税务总局曾表示,对产假工资支出、产假替代用工支出等成本费用,用工单位可以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将看得见的“红利”落实到位,用人单位在雇佣、提拔女性时自然会减少顾虑。同时,为更好满足女职工育儿需求,可引导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平等协商,探索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并加大资金扶持,鼓励用人单位配置哺乳室、婴幼儿托管区,减轻女职工应对家庭与工作平衡的压力。其次,女性并非在家庭活动中唱“独角戏”,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同样应重视男性作用。如《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延长女性法定产假基础上,赋予男性享受三十天护理假权利,规定子女六周岁以前,夫妻双方每年都可享受十天育儿假,以此促进男性承担更多家庭义务,进一步促进男女就业平等。再次,妇联、公共法律服务组织等机构应积极帮助更多职场女性依法维权,让她们勇敢地向职场性别歧视“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