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版)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等。
《若干措施》提出,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坚持顶格倾听、顶格协调、顶格推进,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增强长期投资信心,营造一流营商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牵头制定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细化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