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上述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不同于线下商品可近观可触摸,网络购物中的商品一般通过图片或者视频展示,不少消费者只有签收拆封之后,才知道商品符不符合自己的消费偏好,于是退换货也变得比较常见。但现实中,有的商家规定“签收即认可”的条款拒绝退货,有的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设置退货障碍,有的商家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商品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导致矛盾纠纷不断。
签收即认可、拆封不退货,是一种赤裸裸的霸王条款,于法无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一些商家利用买卖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把“签收商品”和“认可质量”划等号,无非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规避因消费者退换货导致的成本增加负担。一旦消费者线下签收,商家就能迅速“脱身”,把本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甩给消费者,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购物风险。经营者单方面制定规则,自行宣布享有单方面的解释权和最终解释权,也是损害交易公平、侵犯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不仅是消费者权益的延伸,也是商家诚信的表现和要求。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有一个认识的过程。“签收即认可”,看起来让商家占了便宜、赚了快钱,但从长远来看,这种“一锤子买卖”只会让生意越做越惨淡。在网购越来越普及的当下,要想让消费者成为忠实客户,商家应想方设法以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赢得信任认同,而不是用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给消费者“挖坑”。真正有实力有信誉的商家,既不怕竞争,也不怕比较。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将“七天无理由退货”落实到位,倒逼商家严把质量关、严守承诺。
《规定》的出台,直指网络购物中的痛点,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支持。但网购环境复杂,个体维权势单力薄、耗时耗力,常常陷于孤力无援、维权无果的尴尬困境。对此,不仅要与时俱进完善法律法规,将消费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纳入法治轨道,更需要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商家加强自律,畅通投诉渠道,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法律利剑高悬,监管形成合力,给消费者向“霸王条款”说不的底气,才能彻底铲除各种网购“潜规则”生存土壤,让消费者把钱花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