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一线上店铺支付1000元购买了一台空气能热水器,当晚李先生接到店铺客服电话,客服称由于店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货品价格少标了一个零,货品原价为10000元,目前无法发货,希望李先生予以理解并取消订单。李先生不接受店铺的说辞,认为店铺标低价格是其促销手段,要求其履行交货义务。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那么,此类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说“法”】
店铺标低价格,是其促销手段还是人为失误,决定着其能否取消订单。
一方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李先生能够证明店铺标低价格是其促销手段,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在店铺拒不发货或者单方取消订单的情况下,李先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
另一方面,店铺如果确属操作失误,则可以依法取消订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本案中,李先生在网店选择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完成付款,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但是,店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因为店铺标错价格,而且标价与货品原价相差悬殊,这构成重大误解,故店铺可以在法定的90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对于已经履行的要相互返还,没有履行的也不用再继续履行。如果店铺未在规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应依约向李先生交付货品。
卖家可以行使撤销权,但买家可以要求卖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本案中,店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违反了合同义务中的诚信缔约义务,损害了李先生的信赖利益,李先生有权要求店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买家利用商家失误而大肆恶意下单,这种“薅羊毛”行为有悖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卖家虽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但由于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卖家和买家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羊毛党”采用威胁或胁迫手段要求商家给予大额赔偿或补偿,则可能会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