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吴退休后,手头有些余钱。2016年7月1日,远房侄儿小吴因需购房,找老吴借款20万元,考虑是亲戚,老吴就答应了。小吴出具了借条,写明借款期限为2年。在2018年6月30日借款到期后,老吴得知小吴失业没钱还,就一直没去要。直到2021年9月,小吴买彩票中奖,老吴才去要债,当时小吴耍赖不愿还钱。老吴赶紧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没想到败诉了。
老吴想不明白,拿着白纸黑字的借条讨债,怎么会输呢?
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就获得抗辩权,一旦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本案中,在2018年6月30日还款期满后,小吴未按约还款,老吴就知道自己受到了损害,因此,老吴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的3年期限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可是,老吴直到2021年9月才起诉讨债,已经超过了3年的时效期间,而小吴又以其请求已经过期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所以,法院已无权再判令小吴还钱了。
现实中,债主拿着借条去讨债甚至告上法庭,却未能要回借款或者未能拿到约定利息的情况并不少见。这背后除了债权过期的原因外,还可能是以下因素所致:
一是款项用途违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要回借款,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二是无证据证明发生过借贷事实。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借款人否认发生过借贷事实,且所作的否认有根有据,具有合理性,而出借人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已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那么,法院会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三是高利放贷。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属于高利贷,不受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