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让改革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的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体系更加完备,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需要看到,社会救助既是国家责任,也是社会责任。实现弱有所扶、困有所助,既要扎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也要善于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为精准全面的救助。
一方面,政府救助依靠财政支出,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受财政状况制约,社会救助资金短缺,在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方面存在不小压力;另一方面,政府救助虽然是无偿的,但所有救助都是有条件、有门槛的,低保边缘人群、支出型贫困家庭等困难群众由于不符合规定的家庭经济条件,就很难进入政府救助范围。另外,政府救助方式主要是现金物资救助,而弱势群体救助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既可能需要现金救助,也可能是需要看护、心理疏导或能力提升等服务救助。这些政府救助“力有不逮”之处,正是社会力量能够有效“补位”的地方。
从具体实践来看,社会力量具有动员、整合包括公益慈善资源、志愿资源等社会救助资源的功能,尤其是当下流行的“互联网+公益”模式,能够迅速凝聚起企业、公民个人的公益力量,让救助直达有需求的困难群众。在专业性方面,一些公益组织是由从事某一行业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在提供相关专业性社会救助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再加上社会力量具有较强的人力资源,能够深入到弱势群体之中,准确把握他们的救助需求,从而为其提供更为精准的救助措施。
因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既能够满足困难群众多元化救助需求,也能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相关部门应转变工作理念和思维方式,大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动员引导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积极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对接、项目发布的工作联系机制,凝聚和形成日益强大的社会救助合力。最后,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的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跟踪检查,提升社会力量参与的规范化水平。
社会救助潜力巨大、资源丰厚,建立政府与社会力量良性互动、密切协作关系,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就能让社会保障体系更完善更科学,就能让困难群众感受到更多温暖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