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持

■ 游雅

版次:10  2022年01月26日

问:李辉与杨燕(均为化名)协议离婚后不久,杨燕意外发现李辉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生活,并在离婚后2个月生育一子。杨燕认为李辉的行为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李辉进行赔偿,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辉违反夫妻间忠诚义务,且杨燕在同意协议离婚时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对杨燕离婚后要求精神赔偿应予支持。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李辉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生子,其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夫妻关系,也伤害了杨燕的感情,给杨燕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即便双方在起诉前已经协议离婚,但杨燕在协议离婚时并不知情,且李辉属于有意隐瞒。杨燕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