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处罚的“罚单”

■ 本报通讯员 刘恺

版次:12  2022年01月11日

近日,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辖区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件进行了集体审议。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该局行政处罚集体审议领导小组成员一致同意不予行政处罚。

去年12月23日,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检查发现,案涉公司厂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场所内废活性炭包装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违法事由,提出整改要求。该公司主动承认错误,保证整改到位。

时隔2天,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查明案涉公司确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规范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符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相关规定。基于此,执法人员当场告知该公司免罚清单具体内容及其享有权利。后经法制审核、集体审议,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环境部门以案释法、教育指导,违法公司诚恳接受、认真改正,理顺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有助于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环境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去年7月1日起,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正式施行,将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化、标准化,设定了15种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以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构成要件作为免罚条件,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