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参加某公司市场经理岗位的面试,随后收到了录用通知函,函中除载明了拟订立的合同期限、试用期限、月基本工资、报到日期等,还特别说明:鲁某应于收悉后2日内回复。鲁某当天就签字同意入职,并以扫描件形式发还给公司。可当鲁某按期报到时,却被告知该岗位已录用他人。鲁某认为该公司录而不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那么,鲁某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何种责任呢?又应该向哪个部门求助?
说“法”
现实中,用人单位录而不用的情况并不少见,而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录用通知的性质和效力没有相应的规定,以致劳动者被“放鸽子”后想维权会面临很多困难,现在《民法典》通过设立预约合同加以规范。《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鲁某与该公司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故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来处理。
该公司向鲁某发出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月基本工资等具体内容的录用通知函,这属于要约;鲁某在对方限定的期限内回复同意入职构成承诺,此时双方已经具有于将来一定期限内建立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预约合同已经成立,某公司应当履行为鲁某办理入职手续并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某公司出尔反尔,单方阻却劳动关系的建立,无疑构成了违约,所以鲁某可以依法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提出相应的诉求。
应当指出,如果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并签署同意入职,之后又拒绝入职的,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一方如何承担责任,如果录用通知书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则违约一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如果未就违约金作出约定,则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