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某与高中同学在一家新开的酒店聚餐时,包厢上方的天花板突然坠落,将张某头部、手部等多处砸伤,先后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后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1万元。张某多次找到酒店负责人要求赔偿,但对方辩称天花板坠落的原因是装修公司装修不合格,应由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损害责任应有谁承担?
答:酒店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消费者在酒店就餐时不可预见被天花板砸伤,对该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但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张某人身受伤,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酒店主张事故发生系装修公司装修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可在向张某赔偿之后向装修公司主张权利。